汪小菲不滿傅姓友人向他借款人民幣25萬元買名錶後僅還一半,積欠另筆新台幣270萬元債務,因而提告。台北地院依協議書等認定傅男必須還款,判傅應給付人民幣12萬5000元與新台幣270萬元。可上訴。

汪小菲主張,傅男為購買名錶,去年6月傅男向他借款人民幣25萬,傅男還承諾會盡快還款。後來,兩人於7月14日另曾簽立借款協議書,傅男向他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限至9月4日止,並約定傅男自借款日起應按年息5%計算利息,如果傅男未依約還款,他能向傅男請求因催繳借款債務所衍生的律師費用。

汪小菲表示,傅男在借款期限到期後,未還款也沒有給利息,後經他提起本件告訴,他才匯還人民幣12萬5000元,他要求對方清償欠款包括人民幣25萬元、台幣250萬元的欠款,以及台幣20萬元律師費用。

而傅男不爭執有借款,但稱汪小菲的公司還欠自己的公司兩筆工程款,分別為新台幣50萬元、27萬5000元,希望先扣除這些工程款後,他再分期償還欠款。

北院認為,傅雖指汪欠兩筆工程款,然傅名下公司報價單上的「客戶確認簽名」為空白,代表縱使存在該筆工程款存在,也屬於「兩間公司」間的債務,非「兩人的債務」,無法抵銷。

北院根據兩人之間微信對話訊息截圖、網路銀行轉帳回單、借款協議書、收據等,認定傅男確實尚未還給汪男人民幣12萬5000元、新台幣250萬元以及律師費20萬元,判決應給付這些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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