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立委推動的國會改革法案,總統府等4個憲政機關聲請釋憲主張立法程序,立委們用「舉手表決」違憲,但憲法法庭25日判決,二、三讀程序之表決,均採單向的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通過,立法程序難謂沒有瑕疵,但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作為民主國會,其立法程序須得以彰顯人民意志,並使人民對民意代表有最低限度問責之機會,始符合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原則之意旨;其具體表現方式,主要即為立法程序之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

國會改革法案條文的立法程序實質討論時間極其有限,且依議事紀錄所載,第二讀會進行過程,議場常常處於一片混亂狀態,且二、三讀程序之表決,均採單向的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通過,立法程序難謂沒有瑕疵。

但憲法法庭認為,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屬於立法院國會議事自律之範疇,而系爭條文曾於委員會審查階段由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召開公聽會,表決時並非完全匿名的無記名表決,基本上人民仍得依各黨團之立場,辨識其所屬立法委員之表決意向,進而為民主問責。

且第二讀會形式上仍有歷時甚短之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過程,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之程度。因此,憲法法庭認為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至於這樣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但這並不是屬於憲法法庭審查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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