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結婚後7年,小美竟與公司多名男同事發生不倫,而阿德得知此事是因為小美的不倫對象遭到拋棄,因而向阿德告密,阿德因而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要求小美賠償200萬,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小美因賠償阿德30萬。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04年6月結為夫妻,然而這段婚姻卻在113年3月8日調解離婚。阿德指控,小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與他細故離家分居未歸。詎料,小美在外賃屋而居期間,在111年6月至112年間,與公司的兼職員工張姓及趙姓男子發生不正當關係,目前尚與其他男子過從甚密,對其造成了重大精神上的損害,因此要求賠償200萬元。
在法庭上,小美堅稱阿德與趙男合謀設局,試圖陷害自己,並主張阿德在113年3月前已經破壞婚姻,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調查,阿德取得本案相關證據,係因訴外人趙姓男子不甘遭小美腳踏雙船拋棄憤而向阿德揭露,況自小美與趙姓男子之照片中,小美主動向趙姓男子噘嘴索吻,並無任何遭強迫及騷擾之情;另從影片,可看出上半身未著衣物之趙姓男子,緊貼著衣著單薄躺在床上之小美,兩人心情愉悅,小美持手機自拍使用美圖效果,非如小美所稱阿德與趙姓男子設局陷害。
法院審酌,小美的行為明顯侵害了阿德的配偶權,阿德要求賠償的理由成立。最終,法院考量雙方的身份及受侵害情況,裁定小美應支付阿德30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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