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2人婚後共同創業,但是有點成就後,阿國就開始風花雪月、夜不歸宿,還在外與其他女人生育子女,更在1998年間遠走他鄉,對於她及子女不聞問,迄今已逾26年,僅存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因此不再選擇隱忍,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阿國多年前早已出境迄今,導致雙方分居已逾26年,足見彼此長期僅有夫妻之名,而並無夫妻之實。
法官考量,雙方分居台灣及外國,各行其事並且從未聯絡,也沒有維持婚姻及共創美滿生活之意圖及計劃,難以期待日後維持圓滿生活,此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
法官審酌,雙方已然絕決,夫妻情分已盡,難期待能夠繼續共處,任何人若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彼此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項重大事由並無證據顯示小萱是唯一可責之一方。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判准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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