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男子阿國(化名)有智能障礙,因為無工作能力,並且未領有任何社會福利補助,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已經無法維持生活,因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因此依據所在縣市為基準,平均每人月消費支21704元,請求2個兒子均按月給付聲請人10852元扶養費,直到他的死亡之日為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2個孩子指控,父母親在2001年離婚之後,父親就與他[們失去聯繫,時間已長達23年,從未探視也沒有給付扶養費,對他們明顯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事,因此他們拒絕給父親扶養費用,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阿國則表示,對於2個兒子的主張,他並不爭執。法官認,阿國於2個兒子未成年以前,確實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2個兒子請求免除他們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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