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的台北縣三峽鎮前鎮長陳佳烜在2008年遭起訴,辦理鎮公所旅遊採購案時圖利旅行社,爭訟16年後,最高法院斥責他囿於私人情誼,親自或指揮下屬,以國家經費圖私人利益,破壞國家辦理採購程序之公正性,依54個圖利罪將他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
2002到2008年間擔任鎮長的陳佳烜,與旅行社負責人為舊識,他辦理鎮內的旅遊標案之審標、評選、開標、議價、決標等程序時,刻意忽略對方借牌圍標之事實,讓該旅行社或對方借牌圍標之廠商參與競標,又在部分旅遊標案評選前以口頭告知或在紙條書寫廠商名稱。
陳也在評選時指示下屬視情形以手比數字、在白板上特定廠商名稱前打勾,或表示可觀察該廠商之企畫書最為精美等方式,指示或暗示聘評選委員評選特定廠商為優勝廠商,使陳的友人得以經此非法競標程序標得,並取得不法利益。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考量陳男身為民選地方首長,卻未能廉潔自持,為民謀福,反囿於私人情誼,親自或指揮下屬,以國家經費圖私人利益,破壞國家辦理採購程序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之信賴,依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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