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一名楊姓中士,因未熄燈遭到直屬長官斥責,竟持鐵鎚衝到安全士官桌前,朝張男頭部連續敲打,導致對方送醫後須縫合9針。一審時,法院審酌受害人為楊男求情,且已付清賠償費用,因此依法判處8月徒刑;檢方認為判刑過輕,上訴二審後改判1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為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一大隊三中隊損管中士,2023年9月18日晚間10時許,因不滿張姓大隊長透過LINE傳訊「為何不依照規定關燈」,並要求楊男當面報告。不料,楊男15分鐘後竟持鐵鎚,朝當時站在樓梯口旁、安全士官桌前的張男揮下,見張男往前撲倒時,再以左手抓住他的頭髮,鐵鎚持續揮打3下;直至少尉趕抵將2人分開,楊男方才停手。
張姓大隊長經同袍送醫治療,發現腦部鈍傷、頭皮2處撕裂傷,共約8公分縫合9針、右手擦傷,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報告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對此,張大隊長表示,楊男私下與他相處不錯,並無可挑剔之處,考量楊男當時須辦理伙食問題,還須接新兵,可能壓力大才導致情緒失控。
法院審理,審酌楊男坦承犯行,並給付12萬元和解費用,而張男也同意不再追究,因此依對長官施強暴罪判處8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交付保護管束,需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3次法治教育。
檢方主張判刑過輕,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日前改判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並交付保護管束,需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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