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偷雞不著蝕把米!陸姓男子到飲料店買了一杯45元的飲料,卻直接拿飲料走人,拒不付錢,事後店家氣得報警,法官雖認為陸男犯罪所得價值低微,飲料不予沒收,但仍依犯詐欺得利罪,判處陸男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等於陸男若不願被關,以易科罰金1天1000元折算,要為了45元飲料,付出1萬5000元罰金。
判決書指出,陸男在去年6月間,到彰化縣某飲料店,向蔡姓女店長訂購價值45元的金萱茶1杯,並表示要看到飲料製作好再付款,但等到女店長將飲料做好,並放置到櫃檯上時,陸男竟隨即將飲料取走且拒不付款。
陸男在偵訊時先稱,有1個小姐說自己是店長,我向她要求多幾支吸管,他就不高興,並將做好的飲料倒在地下,剩下一些冰塊,所以我就不願意付款;其後又稱,店長一開始說要請我喝飲料,我離開時,店長反悔就追出來倒我的飲料。
法官調閱監視器勘驗,發現陸男在訂購1杯金萱茶後,原本手中握有零錢,且在拿取做好的茶飲後,還自由取用放置在櫃檯的吸管,隨即轉身離去,並沒有陸男所稱的情形發生,認為陸男訂購該茶飲時即無意付款,詐欺該金萱茶不法所有意圖及犯意甚明,依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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