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2004年結婚,並約定小萱來台共同生活。不料,小萱抵台後不到2個月,竟然就無故離家,棄家庭與阿國不顧,並且至今未歸已經20年。阿國不滿婚姻關係有名無實,雙方長期失聯,他也因此感到心力憔悴、悲痛欲絕,憤而依法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法官考量,小萱在離家隔年就出境台灣,迄今沒有再度入境的紀錄,已逾18年未曾再入境,足認小萱主觀上無意經營維持婚姻。
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長期分居,客觀上因為長期分離,已難期待有繼續經營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雙方的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實質,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
法官認,小萱所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且此項重大事由並無證據顯示僅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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