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在2022年不滿陳姓丈夫對她施暴,她拿熱水瓶澆淋睡夢中的陳男後,再持水果刀刺死對方,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3年,二審認為她雖然在犯後向員警自首,但在法院審理時又否認犯行,不應依自首減刑,改判1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王女因不滿陳姓丈夫在2022年6月12日對她施暴,埋恨在心,6月16日她趁陳在臥室熟睡之際,持加熱過之熱水壺,朝陳之臉部潑灑大量熱水,致陳受有身體表面積達20%二級燙傷併橫紋肌溶解症,陳痛醒起身欲追打王,王轉身逃跑,遭陳拉住頭髮後倒臥在置物箱旁。
王見置物箱上有水果刀1把,以左手反握該把水果刀朝陳之胸腹部猛刺擊1刀,刺穿橫隔膜、肝臟及腸繫膜,刺破下腔靜脈,致陳左右側血胸、大量出血,陳先跑到浴室,而後跑至陽台對外求救,自行將該把水果刀從身體拔出、往大樓中庭丟下。
鄰居聽聞陳男的哀嚎、求救聲,察覺有異,乃至大樓管理室報案,經警獲報於同日6時11分許到達現場,在大樓中庭發現該把水果刀,警員發現陳跪趴在陽台地上呼喊救命,立即通知救護人員到場,將陳送醫但仍死亡,王向警員坦承犯行,為警當場逮捕。
一審將王女判刑13年,上訴後,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她在警察還未發覺其罪嫌前,主動向警員坦承殺人犯行,接受裁判,雖已符合自首要件,但她在偵查中先否認殺人犯行,法院審理時又否認犯行,所述前後不一,難認有真誠的悔意。
二審認為,王女雖構成自首,但不應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上訴指摘一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考量王的犯罪動機、殺人手段、犯後態度、被害人母親希望法院從重量刑的意見,改判有期徒刑14年,王女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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