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對父親阿國(均化名)控訴,她自幼就跟隨母親搬回娘家居住,父母親離婚時,約定由母親行使負擔她的權利義務,從出生到大學畢業為止,她所有的學費、生活費均由母親及外婆支付,父親不僅未曾關心探望及給付扶養費,更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憤而依法請求免除她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小萱與阿國經調解後達成共識,阿國同意小萱的請求,對小萱自出生至今所有生活及教育費用等開銷,均由小萱的母親及外祖母負擔,阿國對此事實並不爭執,並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聲請由法院裁定。
法官考量,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
法官認為,阿國既然身為小萱的父親,在小萱成年之前,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但卻均仰賴其母及外祖母扶養照顧,阿國自小萱年幼時,就未善盡扶養義務,阿國所為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
法官審酌,阿國之行為,顯然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法請求免除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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