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監獄一名郭姓受刑人去年9月30日中午與同舍房的趙姓獄友發生爭執,郭男出拳打傷趙男的臉部和右手等處,被依傷害罪移送法辦,被高雄地院簡易庭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郭男已於今年出獄,在5月間因與鄰居發生衝突,他的右眼及臉部被打傷,他提起上訴表示,因為眼、臉受傷且沒有工作,繳不起易科罰金,請求法官減刑輕判,但仍被駁回。
判決指出,因槍砲案被判刑8年7月的郭姓男子,2016年判刑確定後在高雄監獄刑,今年初即刑滿出獄,但他卻在去年9月30日,在高雄監獄內與同舍房新收的趙姓獄友為細故發生爭執,郭男出拳打傷趙男的臉部及右手,被依傷害罪移送法辦,高雄地院簡易庭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換算,須支6六萬元。
但郭男在今年初出獄後,5月間酒後與鄰居發生衝突,被鄰居重毆頭部、臉、手等處,造成他右眼撕裂傷及眼內組織脫出、右眼前房積血、臉部及左臂撕裂傷等身體疾患,亦無穩定工作而無資力可繳易科罰金,上訴請求減刑。
上訴審的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處審理後,認定郭男在獄中不思以和平、理性的態度解決紛爭,率爾出手打傷趙姓獄友,雖坦承犯行,但事後未與被害人和解,加上他有槍砲、傷害等前科,原判決量刑並無不妥,駁回他的上訴,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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