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警局所長葉育忻收受詐欺集團賄款,將警政署打詐的期程以及詐團車手交保情形洩露給詐團,一審依貪汙等罪判刑12年6月,他不服提起上訴,並稱父母高齡且罹患慢性疾病求交保盡孝道,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葉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裁定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高院審酌葉身為執法人員,竟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知法犯法、敗壞警紀,嚴重危害官箴,損害警察機關執法之威信,是其犯罪情節及惡性非輕,仍有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命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或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手段替代羈押。

高院表示葉雖稱其父母年事已高且罹患慢性疾病,希望可盡孝道,但為屬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所採取必要手段,與葉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其個人及家庭之生活狀況,與其是否存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

高院指出,葉固謂其有高血壓症狀,然其於羈押期間,若有就醫需求,可在監所內接受醫師診療與照護,如經醫師診治後認有戒護外醫之需求,亦得依法辦理戒護外醫,但尚難認被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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