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2023年酒後駕車,超速逆向行駛新北勢五股區新五路2段高架聯絡道,撞擊黃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導致黃死亡,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國民法官庭認定,將李依照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李2023年1月25日晚上在新北市蘆洲區某會館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26日7點左右,沿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3段往泰山方向行駛,左轉彎駛入新五路2段時,闖越路口紅燈,以時速90公里之車速在新五路2段上超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
李逆向駛上該路段的高架橋後,持續超速逆向行駛,因閃避不及而與黃姓被害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對撞,黃因左軀幹及左骨盆鈍力傷造成胸腹腔及骨盆腔內出血引起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李經測得血液酒精濃度為217.7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088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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