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歡歡(均化名)於2003年結婚登記,婚後歡歡入境與阿國同住,不料,一段期間後歡歡竟無故離家,之後又因從事非法性交易,遭到遣送回大陸後,雙方已逾18年未共同生活。阿國不滿歡歡對他如同惡意遺棄,且婚姻已生難以繼續維持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請求判准離婚。

法院審理,歡歡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考量,歡歡確實在2006年2月因為涉嫌賣淫,遭到強制遺返出境,迄今未再入境紀錄。而歡歡當年長期離家後,導致雙方分居迄今已逾18年,足認彼此已無情感可言,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法官審酌,依據2人現在的狀況而言,任何人均無法期待能夠繼續共同生活,依照社會上一般通念,歡歡的行為已足以破壞夫妻情誼,並且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自得認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判決准予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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