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陳姓男子騎機車,去年3月載著被通緝中的女友外出,行經高雄市鼓山區登山街,赫見巷口有警員正準備攔下他們盤查,陳男擔心女友被逮捕,竟猛催機車油門,從員警身旁強行穿越逃逸,導致一名員警遭撞全身多處受傷,陳男和女友也遭攔停,被其他警員上前逮捕。
陳男審訊中辯解,自己並非想妨害公務,只是當下擔心女友被捕,想要從員警身旁鑽過去逃跑,是警方要攔阻他才會撞上。不過,高雄地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之後發現,事發巷口空間狹小,警察站在路中央攔停,陳男仍試圖鑽縫隙穿越,當時已經預見前方的警察有阻攔之意,極有可能撞傷警察,卻仍強行通過,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個月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希望能獲輕判刑期降至6月,讓他可以易科罰金,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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