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被2個兒子指控,父母親約在他們讀國小一年級時離婚,當時雖然他們跟著母親,但2個月後就由祖母帶回扶養照顧,直到國小五年級時,父親出獄後,就由父親與祖母共同照顧到成年,直至近2年,他們才與母親同住,但只是略盡道德上的義務而已。因此,他們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最近的1個年度全無所得收入,且依據住處當地里長出具證明書,證明小萱收入有限、經濟困難,確屬家境清寒,生計拮据,堪認小萱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有受2個兒子扶養之需要。
法官考量,2個兒子主張母親小萱對他們未盡扶養義務,則為小萱所不爭執。在1984年與2個兒子的父親離婚後,小萱就未曾照顧過他們,全由父親的原生家庭照顧扶養長大。小萱當年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2個兒子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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