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經濟情形非寬裕,須要靠資源回收維生的金姓婦女,2024年偷走火鍋店時放在店門口的一個紙箱,台北地院法官姚念慈審理後,認為她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減輕其刑仍嫌過重,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與國民法感情之違反,判處免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50歲金姓女子2024年11月22日上午9點多在台北市一家火鍋店外,偷走火鍋店所有、暫置於店門口之紙箱1個,紙箱內有高麗菜,她將高麗菜取起後,將高麗菜放置於店家之廚餘桶內,得手後離去,火鍋店店長察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法官姚念慈審理後認為金女經濟情形容非寬裕,須要靠資源回收維生,她犯後對其所為坦承不諱,且僅徒手拿取舊紙箱1個,侵害法益甚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依我國賦予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就此可罰違法性輕微之案件,檢察官本得依職權裁量不起訴或為緩起訴處分,卻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訴追其犯行,容有偏離刑法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

法官斟酌一切情事,認本案固非全然欠缺可罰違法性,致無從為無罪之判決,但因金女可罰違法性甚低,犯罪之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為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與國民法感情之違反,判處免刑。犯罪所得之紙箱,惟縱予宣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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