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當年被養母歡歡(均化名)收養為養女,主因是當時法律不能從母姓,為了祭拜祖先,要傳承「高」之姓氏,讓高姓祖先有人祭拜,便讓養母歡歡收養,但小萱仍與本生家庭同住。而養母在1999年過世,因現在法律可以從母姓,即使終止收養關係,也還是可以拜姓高的祖先,所以小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而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在養母歡歡過世後,小萱並未繼承遺產。而小萱的生母到庭證稱,對於本件終止收養沒有意見,當時是為了讓小萱祭拜姓高的祖先,才會讓小萱給她的大姊收養,現在辦終止收養,是從以前到現在她都是小萱在照顧,因為小萱沒有結婚,跟她住在一起,為了可以好好被照顧,所以才來辦理終止收養。
法官審酌,小萱本生家庭的妹妹也同意她回歸原生家庭。加上本件終止收養動機應無不當,也查無小萱聲請終止她與養母歡歡的收養關係,會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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