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6歲時被生母的朋友歡歡(均化名)單獨收養為養女,出養後就與養母及其配偶同住,小萱國中畢業前,養母的配偶過世,而養母自此離家不知所蹤,小萱國中畢業就出去工作,與養母已30多年無聯繫,由於養母在2024年初已過世,她希望能認祖歸宗改回原來姓氏,因此訴請終止與養母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明文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終止收養,已獲得她的本家尚生存之兄弟姊妹同意,並有終止收養同意書。法官審酌,小萱的養母歡歡既然已經死亡,小萱也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也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終止與養母歡歡的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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