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台西鄉前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560萬元,最高法院將林芬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丁文彬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上周台南高分院因傳喚、拘提丁男未到案,裁定沒收丁男150萬元保證金,丁文彬另案在雲林地院已經發布通緝。
本案是因為業者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的申請的需求,且相關公文皆遭台西鄉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內定下包商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丁文彬傳達業者需支付1甲地40萬元的賄賂,作為換取申請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之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現金560萬元的現金,作為鄉公所核發路權給業者。
歷審認為,丁文彬為具有實質影響力之人,由法院調查的證人,包含鄉公所內的同仁,都表示在公所行政事項上,丁文彬確實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林芬瑩也表示會詢問被告丁文彬意見,林芬瑩也知悉丁文彬都在聯繫業者向公所做相關申請的事宜。
一審及二審認為,台西鄉公所是否核發路權給業者是林芬瑩職務上行為之事實,而丁文彬在其知悉下,和廠商接洽並收取560萬元,對價關係可以認定,收賄當天林芬瑩目睹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都足以認定林芬瑩和丁文彬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犯行明確,將林與丁分別判刑12年、13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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