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在雲林縣虎尾鎮開設公司,非法收運汙泥棄置於彰化縣共2601公噸,遭裁罰4092萬元的清理費用,未按期清理,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拍賣其動產及不動產共抵償1211萬元欠款,其餘欠費分署持續追查財產強力執行。
嘉義分署指出,李男為虎尾鎮這家公司負責人,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運處理的許可證,卻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自民國100年2月起至101年10月間止,先後將未經合法固化處理、抗壓強度不足之汙泥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僱用無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的曳引車、混凝土車司機收運,棄置於雲林縣、彰化縣等多處土地。
李男經判決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108年間入獄服刑,112年12月假釋出獄。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計算裁罰,限期李男須負責清理非法棄置在田中鎮新興段5筆地號土地上共2601公噸,費用4092萬元,但李男未遵期清理,彰化環保局依廢棄物理法71條規定,核課代履行費用,並於通知李男繳納不繳後,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
此案於112年12月10日受理後,因是行政院當前推動的「五打七安」政策相關案件,嘉義分署優先執行,執行人員立即查封李男名下所有財產進行拍賣,包括李男名下位於雲林縣斗六、西螺及古坑等處的6筆土地及住宅、工廠、儲藏槽、貨櫃、地磅等,共拍得1211萬元抵償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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