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姓男子參與以黃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因同夥林姓男子「黑吃黑」未繳回犯罪所得9萬元,竟持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將林男押走毆打並限制行動,後被警方查獲。儘管穆男否認持有槍械,但因同夥指證,一審針對槍砲罪重判徒刑6年,併科罰金5萬元;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以原審未採納對穆男有利證據,加上3名同夥證人的證詞也有瑕疵,改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11年3月邀集穆男等6人共組詐騙集團,以假投資外匯、虛擬貨幣等方式,再透過三層轉帳提領贓款,先後詐騙10名被害人近900萬元。

在集團擔任車手及收簿手的林男,111年5月31日從人頭帳戶提領現金9萬元,原本應該繳回給詐團,他卻「黑吃黑」未繳回,黃男得知即指示穆男等人與林男談判,並將他押走毆打。

由於同一天該詐團另名車手被警方逮獲,黃男等人為免遭查緝,立即將林男轉移到某民宿拘禁,但因穆男的自小客車占用他人停車位,警方據報前來處理時,當場破獲此案,並在民宿2樓扣得一把改造手槍及70顆子彈,經送驗認定具殺傷力。

檢方偵訊時,有3名詐團同夥指證槍彈是穆男所有,儘管他矢口否認犯行,但檢方仍依法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審理時,也根據同夥證詞將穆男依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刑6年,併科罰金5萬元,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刑7月,合併應執行6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

穆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發現,扣案槍彈經鑑定並未檢出穆男的生物跡證,且警方人員前來民宿時,事先並無任何跡象,從證人的證詞,可知穆男在警方抵達民宿前,仍在現場研磨零件,毫無警覺,不可能有時間將槍彈上的生物跡證抹去,原審未採納對穆男有利的證據,判決理由也未交代,顯有違誤。

二審認為,3名證人的證詞有瑕疵,加上在此案中又是利害關係人而難脫嫌疑,原審疏未考量,容有未洽,穆男上訴否認犯罪,非無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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