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望安之星交通船前年2月23日風光下水首航,卻是「首航即停航」,監察院指出,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望安之星」新造交通船首航前夕處理委託營運廠商解約不當,致首航即斷航,交船至開始營運延宕2年6個月,並耗費公帑修繕,均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監察院表示,望安鄉公所公營交通船於106年計有3艘,均超齡老舊且經常故障停駛,停機檢修,影響正常運輸。澎湖縣政府提報汰換計畫,其中望安之星竣工驗收合格後於112年2月23日辦理交船及首航儀式。

監察院指出,望安之星雖於112年交船,但望安鄉公所在未查明釐清委託營運管理廠商所提東吉漁港航道安全疑慮前,即草率同意解約,致首航即斷航,後續也因招租營運不順等問題,延宕2年6個多月,直到今年8月25日才復航,執行效率不彰,核有疏失。

糾正報告指出,望安鄉公所為「望安之星」財產、船籍管理與使用機關,澎湖縣政府辦理統包採購完工驗收合格後於112年2月23日辦理交船及首航儀式,望安鄉公所在未查明釐清委託營運管理廠商所提東吉漁港航道安全疑慮前,即草率同意解約,致112年2月23日首航即斷航,復因嗣後招租營運不順等問題,延宕2年6個月餘至114年8月25日方復航營運,執行效率不彰,核有疏失。

監委提到,望安鄉公所為改善離島海上交通汰換舊船,報請澎湖縣政府向中央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建造99噸級「望安之星」,該所對於該船之維護保養工作,冀望由得標之委託營運廠商負責辦理,未料已決標簽約之委託營運廠商因故提前解約,而解約後亦無相關配套措施定期維護保養,如:主機電瓶未定期啟動、維修,查無主機、發電機的保養紀錄,有關保養維修工作態度消極。

監委指出,於重新辦理招租及執行保固作業期間,發現右引擎主機故障及右舷側板遇颱風來襲碰撞擠壓受損,維護保養管理不力,致再耗費公帑修繕完成,且徒增船舶證書及船級(CR)證書之效期補證作業。

監委表示,澎湖縣政府與望安鄉公所均為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轄管自治事項。針對「望安之星」遲未營運問題,縣府表示已辦理5次督導會議,但難有置喙餘地,縱有尊重地方自治權限之必要,然縣府仍負有提升離島居民交通權益、品質與航行安全之職責,縣府與公所間允宜加強雙方之溝通協調與聯繫合作,善盡上級機關監督管理職責,發揮財物效能,促進縣民行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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