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教練民國113年到在台北市知名私立小學高爾夫球社團指導小學生球技,但王未注意林姓學生揮桿姿勢過高,以至於球桿打中麥姓學生的臉造成鼻骨骨折,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王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於審理期間先行賠償8萬元,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王姓教練113年6月12日前往北市一間國小代課,王對學生進行高爾夫球社團課程指導教學時,本應善盡教學監督之責,提醒切桿練習之學生,揮桿幅度不得超過膝蓋,而其他在旁等待之學生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以避免遭球桿或高爾夫球擊中。

王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麥性學生遭大幅度揮桿之林姓學生(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不慎擊中其臉部,因而受有鼻骨骨折之傷害。

北院審酌王身為高爾夫球教練,疏未善盡監督學生之責,致課堂學生揮桿過失擊傷麥性學生,實有不該,惟念王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於審理期間先行賠償8萬元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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