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女子阿馨(化名)駕車行經市區道路時,被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相機測得時速63公里,認定超速13公里並開罰1600元。阿馨不服提起申訴,主張警方的移動式測速儀器不準確,更拿出行車紀錄器與固定式測速照相未觸發的紀錄作為佐證。

判決書指出,阿馨在今(2025)年5月6日晚間7時許駕駛小客車,執勤員警以雷達測速儀鎖定阿馨車速,顯示時速63公里,超過該路段速限50公里達13公里,依規定製作違規通知單。阿馨向監理所申訴,但是仍維持原裁罰,開罰1600元。

阿馨不滿,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她向法官強調,當天行車紀錄器顯示車速為時速54公里,與警方測得的63公里差距明顯。她更指出,自己以同樣速度在280公尺前的固定式測速照相機通過時,都未被取締;事後在6月10日再以相同速度行駛,也未觸發固定式測速照相機,認為警方的移動式測速器「肯定有誤差」。

然而,根據舉發機關資料顯示,當天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器均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檢定日期為今年2月12日,有效期限至明年2月28日,屬於在有效期間內正常使用的合格儀器。

法官調閱採證照片,發現影像上清楚標示日期、時間、速限與偵測車速資訊,車牌也在畫面中一覽無遺,證據明確。法官另查證現場測速告示牌的位置,確定警方在違規地點約200公尺前已設立「測速取締警告標誌」,完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至於阿馨持行車紀錄器畫面主張測速儀不精準,法官認為行車紀錄器屬私人裝設,未經國家標準檢測,也未提出任何校正證明,其速度顯示的準確度自難與經國家檢定、定期校正的警用儀器相比。警方測速儀器具備法定公信力,採證系統採即時攝錄,亦無變造空間。

法官指出,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對照後,警方儀器的可信度遠高於私人裝置,阿馨所提出的行車紀錄器資料難以推翻測速儀器的採證結果。因此認定阿馨確實有「超過規定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的違規事實,監理所開罰1600元程序無誤,判決駁回阿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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