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5連霸無黨籍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民國110年以市代會公務車製造假車禍,意圖詐領近百萬元保險金未遂,最高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須入獄服刑。
林智勇110年6月17日駕駛自用小客車不慎自撞電桿與水泥護欄,修繕費要140萬多元,由於僅投保丙式車體險,自撞事故不理賠,他與公務車陳姓司機、鄧姓男子共謀,利用市代會主席公務配車製造假車禍,藉由公務車汽車車體損失險理賠,詐取第三人車損賠償,後來被保險公司發現林企圖詐保。
台灣高等法院斥責林智勇身為民選之地方民意代表,不知廉潔自持,為圖謀保險理賠金用以維修其個人車輛,不惜委棄人民託付其反映民意、審查預算、監督市政執行之信賴,反利用其所有之權限以公務車詐領保險金,形同將政府資源視同個人資源濫用,敗壞官箴,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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