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议长选举亮票案判决比较
重大议长选举亮票案判决比较

5年前高雄市议会萧永达等9名市议员亮票获判无罪确定,检察总长顏大和为统一法律见解,今年初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昨作成决议,认为议员投票选举正副议长,只涉及议员个人政治意向及理念,非国家机密与国家事务无关,亮票不构成公务员泄密罪,应判决无罪,同时驳回非常上诉。

只涉政治意向无关泄密

最高法院刑事庭决议的效果,是对内部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往后类似议长选举亮票案,终审各刑事庭都会作成无罪认定,下级审法院如果判决有罪,也必遭最高法院撤销。

对于非常上诉遭驳回,检察总长表示尊重,他指出,社会各界如果对「亮票刑责」有不同看法,应由主管机关透过修改选罢法或地方制度法解决。

今年1月15日,高院对上届新北市正副议长选举亮票案,认定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议员亮票行为有处罚的规定,议会选票也不是政府机密,将被告李婉钰等10人判决无罪确定,引发检审争议。

小民有罪民代无罪惹议

同一天,检察总长顏大和立即反击,他对5年前高雄市正副议长选举时,议员亮票案提起非常上诉,原因是检方将亮票议员起诉,却都被法院判决无罪定谳,顏大和认为,岂能「市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公然亮票有理」,为求齐一检察机关侦查标准,因此提出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审理后,因合议庭即将形成无罪心证,为统一法律见解,在驳回非常上诉前,先召开刑事庭总会,由刑事所有法官提出不同的法律意见,最后表决出多数意见,作成决议。

应由议会内部纪录处理

最高法院认为,议员投票选举正副议长,只涉及议员个人政治意向及理念,是议员本身所保有的秘密,非国家机密与国家事务无关,并非公务秘密;如果将议员投票选举正副议长一事列为公务秘密,那议员不仅投票时不能有亮票行为,投票后也不能泄漏,这样认定显属过苛。

最高法院指出,议员在正副议长选举时的亮票行为,其动机有可能是为迎合选民监督或出于政党的要求所致,未必与金钱或暴力介入有关;至于议员亮票行为是否适当,这样的行为虽有争议,但在法律未明文规范前,宜由议会内部纪录加以处理,司法权不应介入。

#最高法院 #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