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予雇主在人力调度上弹性,《劳基法》第40条中规定,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得停止第36条至第38条所定劳工之假期,也就是例休、国定假日、以及劳工排定的特休假。但停止假期的工资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
劳动部官员表示,雇主可能会遇到颱风、火灾、地震、甚至疫情等突发事件,临时需要人力来应急,所以需要劳工取消假日回来工作,通常这样的销假会形成劳工连续上班。
官员指出,遇到突发事件常会让劳工费心费力,所以为了调节身心、消除疲劳,避免连续工作多日致有过劳之虞,所以规定「事后补假休息」,原则上应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工作结束之后旋即补假休息,但是过去也曾函释,劳雇双方可于事后另行协商排定适当日期补假休息者,但这补假至迟应于销假工作结束后7日内实施。
举例来说,一间正常周休二日公司在周六发生火警,雇主请部分劳工在周日回来协助清点财物,等于暂停劳工例休假日。雇主要停止劳工假日来因应突发情况,必须在事后24小时内,详述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且劳工在周日完成清点后,雇主必须要在周一让劳工补假休息,但若经劳雇协商同意另订日期,这个补假必须要在下一个周日前补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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