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人士用「公民不服从」合理化自己的抗争行为,但这种「政治学说」可以拿来当法律使用吗?法令须经立法程序,不是学运分子及律师们高喊政治性口号后,法官就可以造法,「用抵抗权阻却违法」,将非法攻占政院的犯行判决无罪。 6年前服贸争议爆发后,参与抗争活动者拿出抵抗权的大旗,企图脱免刑责。但所谓抵抗权源自德国希特勒时代,让人民用公开、非暴力的手段反对专制政权,但台湾是民主国家,可用选举方式改变执政者,何须抵抗权。
再者,公民不服从只是政治学理,世界各国没有类似法律可以让人民用暴力行为触法后,拿此免除刑事责任。未料太阳花人士们在歷次侦审过程中,屡屡拿出来当挡箭牌,企图脱免罪责。
太阳花学运期间,立委仍可依法执行职权,服贸协议交由立法院院会存查,反对的立委可透过党团协商解决相关争议,不需要靠街头流血抗争才能解决问题。
当年反对服贸协议的人,可以用和平理性方式,也可透过声请释宪解决争议,或藉由总统与立委大选,由人民决定是否支持该协议。但鼓动煽惑他人攻占行政院,事后却以公民不服从及言论自由,合理化非法行为,难以获得社会认同。
职司审判工作者在有争议下贸然援引抵抗权概念,势将削弱《刑法》预防犯罪的效果,有害司法制度,且有法律人涉政治性思考,违法裁判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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