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营业人购买的统一发票或稽徵机关配发的统一发票字轨号码,皆不能转供他人使用。若是业者提供他人使用,国税局将会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并且裁处新台币3千元~3万元罚锾。业者若是届期未改正或补办,国税局将按次处罚、可要求停止营业。

不过,业者若不慎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只要在未经检举前自动向国税局报备实际使用情形,依据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可免受处罚。

官员举例,曾有台南市一家母公司在2009年销售货物、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改由分公司开立统一发票给消费者,经国税局查获、裁处罚锾。母公司业者不服气而提起行政救济,认为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单一权利主体、不可分割,以同一法人人格名义开立发票应为合理范围,但最后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根据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营业税法第28条及第38条已规定企业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分别向税局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业者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上已是不同的营业税课税主体,所以应个别开发票。

官员也提醒,除了总企业与分机构、子公司等互开发票以外,若业者漏开发票将同时触犯逃漏税和未给付他人凭证两种刑责。

未给付凭证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照查明认定总额处5%金额为行为罚、单次上限为罚锾100万元。企业涉及逃漏税则依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最高可裁处五倍漏税额做为罚锾金额。

在择一从重处罚原则下,当企业漏开发票时,税局将依照漏税额五倍罚锾或漏开发票总额5%罚锾择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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