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欺犯及触犯窃盗、偽造文书罪,有游荡或懒惰成习的犯罪者,依现行法律会遭法官裁定在服刑前后强制工作3年,去技能训练所折莲花、纸袋及渔网加工等,屡引发法界质疑违宪;司法院大法官10日在世界人权日,作成释字812号解释,认为现行《刑法》、《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有关刑前或刑后强制工作规定,违反比例及区隔原则,宣告违宪立即失效。
大法官也谕知,违宪解释公布之日起,确定终局裁判宣告的强制工作,还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者,应免予执行。应另执行徒刑者,即日起到检察官指挥执行徒刑之日止,在原劳动场所等候执行的期间,应算入执行徒刑期间内。
对释宪结果,声请人之一的柯赐海激动地说,先前他去强制工作折莲花,身心受创,他要声请国家赔偿。任法官时提起释宪声请的张渊森律师说,大法官在世界人权日宣告强制工作违宪,是人权发展重要的里程碑。
不过,大法官也指出,强制工作虽然遭宣告违宪、立即失效,但失效前仍是有效的法律,各级法院先前依此宣告的强制工作,属于合法有效,不能否定过去符合宪法要求具有公益性质的事实,已强制工作的声请释宪人,无法提非常上诉及刑事补偿救济。
唯一提出不同意见书的吴陈镮大法官认为,发起、主持、操纵、指挥或参与犯罪组织者,都具常习性或持续性,与刑法及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所定「有犯罪之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者」相类似,这些法律都没有违宪。
大法官2001年针对强制工作曾作成合宪解释,但因近年电信诈欺纳入组织犯罪的处罚范围,与《刑法》经常性诈欺、惯窃等,都改为入狱前须强制工作3年,因此引发争议,多位法官及当事人再度挑战释宪,大法官共受理34件声请案併案审理。
大法官认为,相关规定就受处分人的人身自由所为的限制,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与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不符,一律强制工作3年也违反宪法明显区隔原则,宣告现行所有法律关于强制工作规定违宪、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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