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因浩鼎案被诉贪污案获判无罪定谳,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认为翁启惠没有据实申报财产,且未揭露他女儿收受浩鼎股票成为大股东情事,将他判处申诫处分确定,他不服提出再审,遭公惩会驳回,事后有3名监察委员为翁提出新的调查报告,引发争议,翁甚至以监委新报告向惩戒法院提起上诉,惩戒法院第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
隐瞒女儿为大股东
监察院弹劾翁启惠移送公惩会部分共有8项,包括他身为中研院院长未诚实申报财产、委托与中研院有合作及专属授权关系的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长张念慈帮他投资,并收受张念慈提供的150万股浩鼎技术股。
此外,监察院认为翁启惠以女儿翁郁琇及浩鼎大股东郑秀珍名义持有3529张浩鼎股票,是浩鼎大股东,但2014年中研院与浩鼎签订「大规模酵素合成寡醣」案的专属授权契约,翁是专属授权案的创作人,应揭露可能发生利益衝突却没揭露。
当年公惩会审理后认为,翁启惠成立两项违法疏失,首先他在2006年到2016年间担任中研院院长,但他收受浩鼎的股票却没有据实申报财产;女儿是浩鼎大股东,但他没有揭露可能发生利益衝突的部分,因此将他判决申诫处分。
翁启惠不服惩戒判决声请再审,他说申诫是「无法承受的重中之重」,并主张绝对没有财产申报不实的状况、没有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衝突的情事,他希望公惩会能许可再审重新检视证据还他清白,他两度向公惩会提再审都遭驳回。
监院意见书惹议
公惩会前年改制为「一级二审」的惩戒法院后,翁第三度提出再审,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指监察院去年3月17日给他的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第6届第8次会议决议调查意见,以及3名监委提出新的调查报告,已经认为他没有财产申报不实,认为惩戒法院应该变更判决结果。
翁启惠更依据监委新的报告内容提上诉。惩戒法院去年请监察院提答辩状,监院却回覆两份看法完全相左的意见书,引发议论。惩戒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翁无理由,驳回他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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