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商回流投资台湾,带动国内整体经济发展,企业进出口贸易金额也不断升高,对以国际贸易为导向的企业而言,新台币匯率波动成为影响年度获利好坏的一大因素。在每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正确列报外币交易兑换损益也是企业关注议题。
南区国税局官员指出,营利事业在财务会计认列兑换损益是以年底的帐面损益为主。但是在税务申报上,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损益应以实现者为限,若是仅因匯率调整而产生帐面差额,不能列为当年度损益。
换言之,按年底匯率评价调整所发生匯损因尚未实现,不能列为损失抵税,相对而言,未实现的匯益也不用列为收入课税。
举例来说,企业A在2017年6月将新台币1亿元兑换成美元以做为海外投资,当时适用新台币兑美元匯率为30元,等于新台币1亿元可以换到333.33万美元。
若A海外投资皆未获利,截至2021年12月底,以匯率27.72元估算,当初的新台币1亿元只剩新台币9,240万元,等于A帐面匯损为新台币760万元,但此时A还不能认列抵税,因为尚未实际发生。
假设A需钱孔急,在2022年将该笔333.33万美元挪移回我国而且换回新台币,忍痛以匯率27.69元换回新台币9,230万元,此时才能认列770万元匯损。
而企业其他常见损失包括投资、商品报废等,同样也需要证明文件,如投资必须要证明已减损到原出资额,商品报废除了会计师查核签证外,也要在30天内检具清单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监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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