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线电视消费争议案件均约有百余件,尤其以基本频道数缩减及机上盒回收相关争议较多,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近日通过NCC(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提报的有线电视定型化契约修正草案,当基本频道数减少超过3分之1,并达10日以上时,业者应免除当月收视费用,同时,机上盒应由业者派员收回,不能要求消费者自行缴回。
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指出,此次「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播送系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定型化契约修正重点包括:「明定收视费用调整时消费者权利」、「强化消费者个人资料保护规定」、「明定无法收视或收视不良时,业者到修时限及赔偿责任」外,也明定基本频道数减少时,业者的赔偿责任,更要求业者应负责取回机上盒,且不得收取费用。
陈星宏指出,近年有线电视消费争议以基本频道数减少时消费争议为多,因此待定型化契约公告后可归责于业者导致基本频道数减少而未达NCC核定当年度基本频道总数时,业者应减收当月收视费用或为其他方式赔偿;若基本频道数减少超过3分之1,并达10日以上时业者应「免除」当月收视费用,如果持续多月,则均应免除费用。
他并表示,许多业者要求消费者应自行缴回机上盒至业者营业处所,如果要业者回收就要收取相关费用,引发消费争议,因此这次定型化契约明定有线电视契约终止后,应由业者派员或委托第三人取回机上盒及相关配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也可以自行选择将机上盒及相关配件送还业者营业据点。
消保处呼吁有线电视业者,所提供契约内容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并确实履约,若契约内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约规定,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将依消费者保护法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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