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将道路上常见的无牌照电动二轮车,明确定义为「微型电动二轮车」,确定全数须纳管,除应经审验合格、悬挂牌照,也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并禁止未满14岁者驾驶;新法施行2年内,应依规定领用、悬挂车牌,逾期违反者,将处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指出,全台约有65万台无牌照的电动二轮车,跟民眾生活息息相关;但随着意外、伤亡数字不断攀升,事故受害者却缺乏法律保障,车体品质也欠缺法规管理,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早有修正必要,让车辆纳入监理审验机制、牌照管理制度,并投保强制险,避免事故发生求偿无门。
昨三读条文明订,所谓「微型电动二轮车」,是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车重不含电池在40公斤以下、含电池60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未来应经检测及型式审验合格,并登记、领用、悬挂牌照才得以上路。
为保障驾驶者,参照汽机车强制险规定,增订微型电动二轮车所有人应投保强制责任保险,未投保者不得登记、换照或发照。
新法也禁止未满14岁者驾驶微型电动二轮车,违者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以往对于未依规定方向行驶、于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未礼让行人等情形,原处600元以下罚款,调高为1200元以下。
此外,为督促行人守法,此次也调高对一般行人的罚锾。以往未依规定穿越车道、在未画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原处300元罚锾,修法后调高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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