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林姓妇人,认为吴姓丈夫外遇王姓女子,两人多次发生性行为,愤而向王女求偿100万元。全案经对「婚外情」有独特见解的台北地院法官吴佳桦审理后,特地在判决书判决理由中「画线加标重点」指出,宪法优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权,而非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林妇权益未受侵害,因此判她败诉。可上诉。

吴佳桦是大法官吴陈镮的女儿,2021年11月30日她审理另一起侵害配偶权案件时,就曾依大法官释字791号通奸罪违宪解释,认为宪法规范不再保障婚姻与家庭制度,转为重视婚姻关系中包括个人「性自主权」在内的个人人格自主。她的父亲吴陈镮则是在791号解释中,唯一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通奸罪合宪的大法官。

吴佳桦认为,根据791号解释,宪法已从视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为「生命共同体」的定位及角色,转为重视婚姻关系中,以独立个体为基础,配偶双方平等、自主的人格自主权,当中包括了性行为及其他精神层面的性亲密关系。

因此,不应承认配偶以性、感情、精神、行为等亲密关系独占式的「配偶权」概念。婚姻的核心价值不全然是配偶间的「忠诚义务」,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沟通、互信和承诺。

吴佳桦指出,配偶权不是人民宪法上的权利,也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禁止配偶外遇,实际上是控制对方内在思想、表意行为和性亲密关系自主决定权,也与宪法保障人民思想、言论自由及性自主权抵触。本案中王女与林妇丈夫相奸,并没有侵害林妇身为配偶的身分权,也没有证据显示侵害到其健康权,因此判林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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