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这次并未提出《发展观光条例》的修法草案版本,多个修法版本是由立委们联名提出,交通委员会尊重立委们提案,经审查会议后,完成三读程序。

推动修法的国民党立委曾铭宗指出,本次修法是参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精神,明定旅行业、水域活动相关业者,办理旅游行程期间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随团人员死亡或伤害,不论其有无过失,于主管机关订定之保险范围及金额内,旅客、随团人员及其亲属得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并明定相关亲属的请求顺位。

这次新增规定,旅行过程中导致人员死亡或伤害,不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得于保险范围和金额内,依本条例向责任保险之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死亡者的赔偿请求顺位为: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孙子女;四、兄弟姐妹。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条例新增导游和领队执业证若因天灾、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机关得视情况予以延长。

本次修法特别针对水域活动安全进行规范,新增规定除带客从事水域活动具营利性质者,应投保责任险,提供场地或器材供游客使用而具营利性质者,也应投保责任险。

另提高观光业者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善良风俗等行为罚则,情节重大者,罚锾提高为15万元到50万元,并停止营业一部份或全部,或废止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观光、旅馆从业人员违规,情节重大者提高罚锾为5到30万元。

#观光 #死亡 #投保责任险 #金额 #旅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