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终审法律见解的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5日作成影响警察办案实务的重大裁定。未来若警方没在法定15天内,或法官指定的期限交监听报告书,监听内容只在该期限有效,「逾此期限」所取得的「监听」资料,没有证据能力,不可作为证据使用。但若是实务常见的「迟交」,则由法官审酌,并非一律无证据能力。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执行监听机关(警察局、调查局、海巡署等)有2个义务,一是在法院核发通讯监察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监听情形作成报告书并陈报法院,另是依法官指示的期日报告。
警方曾侦办贩毒案,向法官声请监听后循线逮捕毒贩,一审重判15年,二审认为警方当时提交给法官的监听报告逾期,监听不得为证据,因只有买毒方指控,改判无罪;检方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日前最高法院也审理类似案件,被告律师主张,警方监听报告迟交,就算当事人承认译文及内容无误,是否不能当证据?经提案刑事大法庭,开庭辩论后作成裁判。
依大法庭裁定,举例说明,法院1月5日核发监听票,依法19日应提报告,或法官指定于1月25日提报告,警方就应在该日提报告;19日或25日之前,依法取得的监听内容,都有证据能力。
但警方如果「完全没有」照规定或法官指示作成监听报告书「并陈报到法院」,则没有证据能力,也就是1月20日或1月26日以后,所取得的监听内容,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1月20日或1月26日以后、通讯监察期间1个月内,「迟交」报告书,究竟有无证据能力,法院会斟酌逾期的原因、犯罪所生的危害程度等再认定。
警方表示,执行监听的员警,每月都需交2分报告书,分别是15天期中报告,及30天期末报告。问题常出在最后的报告,因承办人忙着收网、逮人,有时疏忽迟交甚至忘了交,所以大法庭才会有裁定,警政署将来一定加强宣导,否则辛苦办案可能白忙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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