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规范,销管费用指的是,包括运动彩券销售佣金、发行机构报酬、运动彩券发行损失、赔偿责任准备金及为发行运动彩券举办的活动费用。
三读条文也规范第三届运动彩券经销商遴选资格及评定程序,发行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办理运动彩券经销商的遴选,明订应以具体育运动专业知识并通过发行机构举办的评定者,或于运动彩券发行期间曾为运动彩券经销商为限。
另外,因应现行运动彩券实务运作,三读条文规定,经销商得在发行机构资讯系统下,参与招募会员,同时也明定,因职务或业务知悉运动彩券中奖人姓名、地址等个人资料,违反第14条第一项规定,未严守秘密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可按次处罚。
本次修法目的是要落实销管费用合理分配,创造政府、发行机构及经销商三方合作多赢,充实运动彩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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