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运动彩券发行条例》,有鉴于运动彩券除实体销售外,也可依电话、网路或其他电讯设备销售,销售成本不同,销管费用应採取双轨制,三读条文规定实体销售的销管费用为12%,电话、网路销售为10%。
运动彩券销管费用包括运动彩券销售佣金、发行机构报酬、运动彩券发行损失、赔偿责任准备金及为发行运动彩券举办活动之费用。
由于实体与电话、网路等通讯设备销售成本不同,立委提案採取双轨制区别计算。三读条文明定,实体销售销管费用不得超过运彩金额12%;电话、网路等通讯设备销售,销管费用不得超过运彩金额10%。
此外,三读条文也要求经手彩券销售业者严格谨守保护中奖人个资,因职务或业务而知悉运彩中奖人姓名、地址等个资者,若没有严守秘密,加重处罚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也指出,发行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办理运动彩券经销商的遴选,应以具体育运动专业知识并通过发行机构举办的评定者,或于运动彩券发行期间曾为运动彩券经销商为限。为切合现行运动彩券实务运作,经销商得在发行机构资讯系统下,参与招募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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