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地方县市长选举以来,「清廉、勤政、爱乡土」成为民进党所谓的核心价值。不但党部记者会场墙上斗大的字眼清晰可见,甚至蔡英文总统也一再重申,这是民进党人永远不变的坚持。然而立法院在民进党强势主导下,30日通过国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会计法》第99条之1修正草案,「清廉」二字已成笑谈。
暂且不论此次仅为陈水扁一人修法,是否已属「个案立法」而有违宪之嫌,民进党所持修法理由,是认为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的性质相同,特别费既然已除罪化,前总统马英九因此解套,却独漏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基于宪法平等原则,必须修法平反。这些论调已不是「似是而非」,根本已是瞎掰硬拗。
「国务机要费」虽源于首长「特别费」,但两者不论在预算科目、用途及核销规范程序均不相同,并非具有相同性质。早年特别费支用核销程序未有严谨规范,以致涉案人数过高,亦不无「制度杀人」之憾,方才修法免除其相关法律责任。然而法院判决早就认为,「国务机要费」属于国家公款,不具首长特别费之性质,更非所谓薪给的实质补贴,必须因公支用且应符合预算用途规范。因此,何来「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性质相同,而有修法之必要?
再者,相同事件应为相同的处理,固为「平等原则」的内涵,然而无论是《宪法》第7条或《行政程序法》第6条的平等原则,都是指合法的平等,并不包括违法的平等。违法支用「国务机要费」又岂能假藉「宪法平等原则」,立法脱免其罪责?另外,当年「特别费」除罪化修法,不仅是以民进党所提草案内容为本,受益者也大多为民进党的重要政治人物,马英九的「特别费案」本就已经最高法院三审无罪定谳,并非因修法而免责。民进党口口声声说,马英九因特别费除罪化修法而解套,明显歪曲事实,苏贞昌院长对于这个「不实谣言」,是否也应查办究责?
事实上,国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修法,对陈水扁而言犹如鸡肋,因为扁所涉贪瀆非只国务机要费一案,即便是修法后他仍须面对其他案件的审判与执行。修法似乎也只是「给个交代」,以缓解陈水扁不断要求特赦的衝击。
在欠缺法、理的情形之下,民进党仍「义无反顾」蛮横通过修法,说穿了只有一个理由,陈水扁所涉贪瀆案对民进党而言是奇耻大辱,「这段歷史需要被平反」。
然而所谓「知耻近乎勇」,重要的是全党有雪耻的实际觉醒,明确摆脱钱与权的诱惑,避免遭政商关系与金权政治天罗地网的绑架,充斥着「陈水扁们」的行径。运用多数暴力修法,只会适得其反沦为「政治遮羞布」。
民进党倾全党之力为国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修法,难道只是要昭告世人「全党尽皆陈水扁」?「清廉、勤政、爱乡土」岂不宛如明朝东厂「流芳百世」的牌匾,同样的令人发噱!
(作者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内政法制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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