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立法院委员会正在审查《监察法》修正案,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权会)成立后,面临执行面的诸种困扰,职权行使的重点在人权受侵害或各种形式歧视之事件调查?还是研讨人权政策、推广人权教育?监察委员间争论不休。我们不愿以争权夺利来看待,但现今的监委没有齐心协力的同体共识却是事实。监委都必须注意人权之保护,没有A咖B咖之分,专责分工容有轻重,权力行使并无不同。

侵害人权最大来源的是政府的公权力,殆无疑义。现行《监察法》既有的条文针对政府的侵害已有完足的规范,至于现今监察院是否能避免「徇人情,任喜怒,党亲昵,畏豪雄,顾祸福,计利害」,那就要看在任者的担当与识见了。

为了人权会执行职务,监委草拟《监察法》修正案,拟定人权会进行调查时,先以书面要求各政府机关(构)、法人及团体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由人权会委员或派员前往现场调查。此一修正重点在调查范围扩张到政府以外的法人及团体。此后,监察院就不只对政府行政单位行使监察权,甚至及于司法院与考试院了。以前大家怀疑监察院没有牙齿,现在把先前的一个缺牙窿也补上了。

监察院提的草案,人权会进行调查要先以书面要求各政府机关(构)、法人及团体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方得前往现场调查。在实务经验上,政府机关对书面调卷通常都选择性提供资料,真正有问题的部分经常隐没不给。等到再次前往现场调查时早已打草惊蛇,功效有限。

《监察法》修正后,调查对象范围扩大到政府以外的法人及团体。若无适当之节制,旨在保障人权的监察院在调查发动之时,可能就已有侵害人权的作为。《巴黎规则》期许各政府保障人权,当然要让监察院有齐整有力的牙齿,对侵害人权的政府机关或是民间机构都该有调查的能力,但调查的手段却不能便宜行事。督促民间机构改正侵害人权之作为,更是需要设计规范违犯的罚则与强制手段。

人权会已挂牌运作,但配套作业规范的工作恐是一点都不能马虎。至于防疫期间政府对人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如限制医护人员出国、入境隔离措施,及艺人脸书发文「很多孩子走了」就要被法办等争议,人权会更应勇于任事,才不至辜负国人的期望。

(作者为第四届监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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