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配偶两人的综合所得税以家户申报制为原则,但如果涉及法定事由与分居等两种情况,像是配偶受家暴而取得保护令,还有不同居达六个月以上且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等情况,经获准后,配偶可採分开报税。

按照财政部1977年函释规定,配偶若是在年度中向户政机关登记结缡或离婚者,在隔年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可选择与配偶分开或合併办理结算申报。换言之,如果是前一年度结婚或离婚,今年申报综所税可选择分开或合併申报。

另依所得税法规定,除前一年婚姻关系有变动情况外,只要婚姻关系存在且未涉及特别情况,两人综合所得税则採家户申报制,双方所得皆需合併申报,但可採分开计税。其计税方式大致上分为三种,包括全部所得合併计税,适合双方收入差距较大者;另有配偶薪资所得分开计税,适合双薪上班族;最后则是配偶各类所得分开,适合家庭收入多来自股利、执行业务等各类所得者。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依照财政部2015年颁布的「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如果涉及两种特别情况,配偶即使维持婚姻关系,也能分开报税。

首先是法定事由,如果受到配偶家暴而取得暂时、紧急或通常保护令等,因多数可能仍在打离婚官司,我国明定有必要给予暂时性的分开报税需求,避免配偶因报税又受到伤害。

其次为配偶分居已久,符合民法「难以维持共同生活」定义者,只要符合其条件,也有分开报税资格,包含配偶分居六个月以上且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获准等情况,或是配偶分居六个月以上且法院依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职权酌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者,只要符合任一条件即可分开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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