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表示,劳退旧制的退休要件包括「自请退休」与「强制退休」,两者区别在于,「自请退休」的发动权为劳工,「强制退休」的发动权在雇主;前者条件为包括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者,符合自请退休要件者,劳工有权随时请求退休。

至于强制退休条件,包括年满65岁、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或是劳工担任具有危险性、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工作,可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年龄,但不得少于55岁。

劳动部说,旧制退休金给付标准为按照劳工工作年资,工作每满1年给与2个月退休平均工资,但超过15年之工作年资部分,每满1年给与1个月退休平均工资,最高总数以45个月退休平均工资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1年计,如果强制退休劳工,其身心障碍为因执行职务导致而被强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规定加给20%。

劳动部提醒,为保障劳工退休金权益,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在旧制年资劳工每月薪资总额2%至15%范围内,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并依规定,于年度终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条件者所需退休金,如有不足应于规定期限内补足,以作为预作未来劳工退休金之用。而雇主所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应由劳工与雇主共同组织「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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