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今年9月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条件放宽可享有赋税优惠的「公益出租人」样态,鼓励房东出租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房客。立法院法制局认为,修法后依旧无法提高房东出租弱势族群的意愿,建议明定社福团体转租对象以社会与经济弱势者为限,以及租金所得应免缴交所得税,才能真正帮助「租不起」且「租不到」的房客。
公益出租人享有3大优惠,包含房东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万5000元以下,综合所得税免税;房屋税适用自用住宅税率1.2%;地价税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0.2%。《住宅法》于先前三读通过,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社福团体后,再由团体转租符合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权人或房屋纳税义务人,也能被认定为公益出租人。
法制局指出,有社福团体愿意成为二房东,处理老、弱、残、穷房客问题,自然大幅提高房东出租予弱势租客机会。然而,政府让社福团体负担弱势租客风险的同时,更显现目前公益出租人优惠措施,依旧无法提高房东出租弱势户的意愿。
因此,法制局提出2建议;首先,由于「300亿元中央扩大租金补贴专案计画」,针对一定所得以下无自有住宅之个人或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然而这些对象非属社会与经济弱势,建议明定社福团体转租对象,以社会与经济弱势者为限。
其次,目前公益出租享有赋税优惠及住宅出租修缮费、公证费,并不因其出租对象不同而有差异,立法院法制局认为,在此状况下,房东选择房客时,必然优先选择一般户,故建议给予房东的优惠应有差别。
举例而言,若房东将房屋出租社会及经济弱势者,其租金所得应免缴交所得税。法制局建议,透过上述2方法,有望让住宅政策更能协助到「租不起」且「租不到」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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