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施行的《祭祀公业条例》第4条规定,除了有规约依规约外,原则上只有男性子孙可以担任「派下员」,参加家族祭祀与财产分配,但宪法法庭认为这样的规定违反男女平等,13日判决违宪,女性子孙也可参加祭祀公业,未来至少1221家「无规约」的祭祀公业受影响。

内政部主管的祭祀公业是兼具歷史传统及民间习俗的组织,由设立人捐财产,然后世代传承,以财产每年取得的利润作为祭祀活动开销,后代子孙可被列名的人称为「派下员」,可共同参与祭祀及财产继承,负担义务并享受权利。

依内政部统计,截至2022年11月15日止,台湾的祭祀公业共3244家,无规约者约1221家(约37.6%),订有规约者计2006家(约62.4%),其中只有691家明定派下员「只限男性子孙」,其他有规约的祭祀公业没有特别排除女性子孙加入。

本案4件声请释宪人,分别因为其母亲是女性,即使父亲过世时为唯一继承人,但因为已出嫁,无法参加「无规约」的祭祀公业,他们主张为什么女性成为派下员要设有条件,男性却无条件?现行规定违反男女平等,侵害宪法保障的结社权及财产权。

宪法法庭审理后认为,现行规定以性别为分类标准,已对女性形成差别待遇,且祭祀公业主要目的是祭祀祖先、发扬孝道。关于香火传承,男性或女性子孙没有差别,女性子孙不论姓氏、结婚与否,与男性或冠母姓子孙没有不同。

宪法法庭指出,无规约或规约未规定派下员资格的祭祀公业,拒绝女性担任派下员,显然未能与时俱进,不合时宜,甚至有害祭祀公业的祭祖、传承香火目的,15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决违宪。

宪法法庭判决这样的规定违宪,但未同时宣告法条失效,是因该规定仍然可以做为男性子孙派下员资格的依据。至于女性子孙的权益如何保障?宪法法庭谕知,女性尚未列为派下员者,可以请求祭祀公业列为派下员,并自请求之日起享有派下员的权利并负担义务,但不影响原来的派下员已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这个部分,大法官许志雄及黄昭元、杨惠钦等3人不同意。

#祭祀公业 #派下员 #财产 #女性 #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