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双法日前通过初审,其中较具争议的《再生医疗法》,多项条文仍待朝野协商,专家虽认同整体修法方向,但忧心《再生医疗法》的附款许可规范太松,让医疗机构在不是很确定有效的情况下,就提供再生技术治疗,病患恐有被当白老鼠的疑虑,呼吁立法机关在朝野协商前,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台湾药学会理事长康照洲指出,药品变成产品必须取得药证,若在没有完全的临床试验之下,就提早上市使用,必须取得附款许可(conditional approval),这如同疫苗的紧急使用授权(EUA)。《再生医疗制剂条例》中,包括第5、6、9、10、16、17都与附款许可有关,相关条文多达6条,已是非常严格的规定,不过《再生医疗法》的附款许可,却显得有点简陋。
根据《再生医疗法》草案第9条,医疗机构执行再生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再生医疗制剂条例》之规定,申请药品许可证或有附款许可。这些条件包括:1.治疗危急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且国内尚无适当之药品或医疗器材、2.经执行人体试验结果,证实其安全性及初步疗效、3.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转殖之人类细胞及其衍生物之细胞治疗。
康照洲认为,相关条文的第2、3款有疑虑,若不是很确定有效,就提供治疗,可能延误病情,虽然恩慈疗法也是在没办法之下开放使用,但恩慈疗法不能收费,医院仅能收手术费、行政费等,而细胞治疗动辄上百万,贸然开放,恐出现病患成为白老鼠的争议。
一名不具名学者指出,相较《再生医疗法》,《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的条文则较严,要求完成2期临床试验,经审查具初步疗效,才能附加附款,核予不超过5年的许可。再生双法一边很严,一边却很松,这会导致业者都往松的地方跑。
该学者认为,若法规要松,卫福部应把条件说清楚,例如再生技术初步疗效的依据是要引用国外文献、医院自己做,或是可以引述其他医院的人体试验数据等,将第9条订得更严谨,让大家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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