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0月迄今,司法院共做出了6则解释,其中释795案与释800案处理的问题类似。两案背后各有一长串宪法解释的故事,都是当事人常见的困境,普遍存在于法院,特别是行政法院,一种对保障权利极不友善的司法态度。司法改革了多少年,这个问题始终没有明显改善,司法院应该深有体会。
先说释795一案。此案声请人起诉主张民国81年底公告的台北市都市计画的具体项目使其遭到损失,20多年后,最高行政法院引用大法官民国68年的释156号解释,判决当事人不能针对都市计画适用行政争讼程序主张权利救济。声请人声请司法院补充解释释156号解释,大法官在105年做出释742号解释,肯认声请人依宪法享有针对都市计画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且要求立法院在2年内检讨既有的立法,增订救济权利的程序规定。
讵知声请人依据释742解释回头向最高行政法院寻求再审时,最高行政法院又判决予以驳回,理由是当事人争执民国81年都市计画违法的时效已过。声请人乃又声请释宪,大法官再做成释795号解释,谕知声请人得于解释30天内提起再审寻求救济;也明示不能再用81年的都市计画公告时间计算时效。当事人费了28年,经过无数冗长程序,两次进出司法院的殿堂,只是求个法院倾听其权利如何受害的公平机会!人生又有几个28年?
再看释800案。12年前声请人因不服遭到重处行政罚锾5亿而提起诉讼,又受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遂声请大法官解释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违宪。大法官在102年底做成释716号解释,认为该法律规定的处罚过苛而违宪,应付立法机关修改,于1年内失其效力。
声请人据之向行政法院声请再审,还是得不到救济。大法官虽然曾在103年及105年又分别做出释725与释741号解释,一再强调行政法院不能因为宪法解释订有违宪法律的修法期间,就拒予声请人再审。行政法院却还另有理由:依据司法院释209号解释,因为距离原判决时间已经超过了5年时限,所以拒绝当事人提起再审。
当事人回头再请司法院释宪,大法官乃以释800号解释补充释209,指出计算再审期间应扣除声请释宪的期间,并且谕知声请人得自解释公布日起3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审。12年过去了,法院死守违宪的法律,就是不肯救济权利,大法官以为有理的当事人还在求告。人生又有几个12年可供诉讼折腾?
从大法官已经做成的解释可知,类似的情形绝不止这两案。所显示的司法实况就是,大法官解释当事人已有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行政法院仍然做出判例不予救济;大法官宣告判例违宪(释725),行政法院还要另找理由不救(释741);大法官再指示该救,行政法院还能再找出理由不救(释795、释800)。
过去都说法院所以如此漠视当事人的宪法权利,是因为司法院释宪只就抽象的法律评价合宪与否,并不谕知个案救济之故。两年前立法院通过了宪法诉讼法,明文规定宪法法庭谕知个案救济的程序。法律经过如此改革,虽然宪法诉讼法要到明年一月才正式施行,但大法官最近的解释,已经常给予当事人个案救济的谕知,因为这原是大法官能为而且当为之事。可行政法院还是依然故我;真正的问题其实是,不肯救济权利的司法态度。
都民国几年了,法院对权利救济还如此不友善,这是官僚主义?是法官养成教育失败?还是不知保障权利为何物的司法文化使然?司法改革,可有什么方案?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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