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宪委员会1月底前通过18岁公民权修宪案,提送院会讨论。事实上,两年前立法院就曾一读通过国民党所提「18岁选举权,20岁被选举权」宪法修正案,送交修宪委员会审查,开启扩大公民权参与基础,促进青年参政。

在朝野议事攻防下,修宪议题相对困难,加上面临地方大选将届,政党各有盘算,修宪案胎死腹中的危机大增。对此,民进党团示警,公民权下修若未能赶在年底通过,明年元旦《民法》成年年龄改18岁实施后,介于18至20岁的人恐面临法律适用空窗,将引爆声请释宪。

现行《宪法》第130条规定年满20岁者,依法有「选举」之权;年满23岁者,有「被选举」之权。这与《民法》、《刑法》设定的18岁适用年龄存在落差,也就是《民法》成年却没有宪法上选举、被选举权,明显是「消极权利受损」。因此设定《民法》成年修正案延至2023年实施。

然而,如同《公投法》第7条已修改投票年龄为18岁一样,《公投法》得以採行是因「对事公投」而非宪法规定的「对人选举」;因此,纵然《公投法》採行「对事」不在籍投票仍然合于宪法第129条「直接及无记名」的规定;只是要克服技术性问题而已。若是明年《宪法》公民权仍为20岁,《民法》成年为18岁,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不会产生衝突。

值得思考的是,《宪法》第130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龄规定,是民国36年公布施行,迄今75年未修正,显未与世界接轨、与时俱进;全球76个完全民主、部分民主国家中,仅剩台湾、新加坡和突尼西亚3个国家投票年龄仍维持在20岁以上;甚至连日本也早在2015年下修至18岁。

然而公民年龄一旦入宪难以更动,无法经由单纯立法而调降投票年龄。事实上,全世界高达9成的国家皆为18岁就有投票权,尚有奥地利、巴西与尼加拉瓜甚至降到16岁。因此,为了因应未来还有下降的可能,而且许多法律也已下修18岁,何不直接修宪废除第130条,直接把参政年龄交由法律规定,这也是一个可行的方向。

令人忧心的是,当前宪政改革议题,不该被局限在「年龄」调整而已。如何建立权责相符的政府,导正失衡的行政、立法关系也是相当迫切的;究竟要不要恢復立法院阁揆同意权?前提应先确认我国宪政国会,因此也该将「立法院」改称「国会」、「立法委员」改称「国会议员」,如此恢復立法院阁揆同意权,才能与各院人事同意权相当。

除此之外,如何明确总统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之义务,应在《宪法增修条文》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4条总统与立法院的职权加入此一规定,才是落实责任政治,符合对人民负责。而近年来,许多宪政研究者担忧总统过度介入宪政独立机关的问题,也该修宪赋予「宪法授权」,订立一个「总统职权行使法」,让立法院仿照英国国会设立「选任委员会」,提出独立各院特任人员名单,交由总统形式上公布。这样才能防止总统控制各院权力,贯彻分权制衡的原理。(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华人权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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